绿城集团杭州思创园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思创园科技新制造业项目景观绿化及市政工程
招标公告
一、 招标主体:杭州思创园科技有限公司
二、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杭州思创园科技新制造业项目景观绿化及市政工程。
2、 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6号,四至位置为:东至西园路,南至振中路,西至西园六路,北至西园支路。
3、 招标范围:包括硬质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地形整理、水电安装、水系工程、构筑物工程、围墙工程及附属工程等。
4、 招标形式:工程量清单招标。
标段数:本工程共分1个标段。
6、 投标保证金:15万元(壹拾伍元整),缴纳保证金后及时在发包人招采平台上传凭证。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招标人信息如下:
户 名:杭州思创园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官巷口支行
账 号:19-025201040022696
7、 中标原则:合理低价中标。
8、 工程款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备料款。
8.1绿化部分: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由发包人核定,最终以结算为准),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且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后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0%,同时不超过合同价中绿化部分造价的70%;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低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28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80%;余 20%作为保修金和养护的费用,养护期满一年经中间验收合格,返还余款的50%,两年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剩余工程款,不计利息。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承包人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发包人应予配合。
8.2硬质景观、市政及安装部分: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由发包人核定,最终以结算为准),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且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办好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同时不超过合同价中硬质景观、市政及安装部分造价的85%;结算完成且对账确认,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低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开县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发票验证符合趣定后28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若承包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承包人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发包人应予配合。
8.3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进度款支付总额仅作为过程付款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超过上述约定金额或比上述约定时间提前开具发票,则发包人支付超出部分开票或提前开票的税金。
8.4如采用绿城供应链金融付款,仅采用绿城供应链金融付款部分支付比例提高5%(计算公式为:采用绿城供应链金额ABS 净付款金额*1.05)。如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重要节点逾期(如交付等),发包人有权付款打折或暂停付款。
8.5本合同项下如产生价外费用(如奖励费、违约金等)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6承包人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承包人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发包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的,或因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承担赔偿责任。
8.7承包人应及时支付纳入发包人战略控购或品牌入库管理的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合同款,如因承包人支付不及时导致影响发包人工程实施的,发包人有权利暂扣应付工程进度款,如经发包人、承包人和供应商三方协商一致的,发包人有权将相应款项以背书形式支付给供应商。
8.8各笔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须在每次申报进度款时明确变更签证执行情况,确认变更签证及时提交,确认无积压联系单,承包人确认联系单情况属实后发包人依据合同支付进度款。
8.9本工程所有款项的支付,如发包人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ABS 支付、浙商银行款链 AB支付等)方式,承包人应无条件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因不配合供应链金融支付工作而导致未能及时收到工程款的任何不利后果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承包人因未履行对供应链金融支付方式的配合义务,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方应向发包人承担继续履行配合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
8.10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报表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接报表后7天内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核定,14天内完成工程费用的审核;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且在承包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基础上,发包人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各类款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若发包人在每月22日还未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报表,则当月不再接收报表,工程量顺延到下月。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时,支付工程款时不予考虑;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在次月支付工程款时与其他进度款同比例增减。
8.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施工、生活用水用电已在投标价中充分考虑,任何情况不做调整。水电接口由总包单位提供,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与总包方自行结算。后续养护期间所用水电费由承包方与物管公司自行协商。
8.12合同专用条款中所确认的材料关键品类,如发包人通过线上订单系统对指定品类的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行统一管理的,每次进度款支付前,发包人对订单系统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所完成产值中涉及须在订单系统中执行的,如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对约定的品类采用线下采购的(线上订单系统启用后),发包人有权拒付,同时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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